《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是作者70周年专题最近创作的其它小说,文笔娴熟,言语精辟,实力推荐。《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精彩章节节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 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 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代― 106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
精彩章节试读:
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选票, 始得当选。
补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区
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补选, 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
民的过半数选票, 始得当选。
(五)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六) 补选的代表, 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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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破坏选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及其他方式贿赂选民或者代表, 妨
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 或者对于提出要
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 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
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 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需要追究法律责
任的, 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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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实施细则
(1986 年8 月30 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 年12 月28 日安徽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
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9 年8 月28 日安徽省第七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