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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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标签:都市来源:掌文作者:70周年专题主角:副市长省长

主角叫副市长省长的小说是《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本小说的作者是70周年专题最新写的一本历史军事风格的小说,书中主要讲述了: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 ...

精彩章节试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常设机关,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

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

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 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

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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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 人口超过八

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 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 人口超过八百万

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

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名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 按人

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 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 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

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和

颁布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并

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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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使下列职权:

(一) 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 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 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联

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申诉和意见;

决议

(;

七)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

(八)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

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在省长、自

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 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 须报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 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

名, 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

任免,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任

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

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下一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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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

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 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

任免;(

十二)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

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 决定撤

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

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

长的职务;

(十三)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每两个月至少举行

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

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或者先交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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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决定是否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

名,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

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

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有权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将答

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由主任会

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县、自

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

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

的时候, 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直到

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常务委员会

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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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书面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

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由主任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 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

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

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

机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

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常

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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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点评:

作者70周年专题大大你好棒哦,《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写得真好,赶快更新哦内容很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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